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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。 結婚當事人雙方須向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,並可預約結婚登記日期。 結婚登記應攜帶之文件如下: 1、雙方之戶口名簿 2、雙方之國民身分證 3、最近2年內的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4、結婚書約 5、換證規費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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